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

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54号之一
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湖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6388511R。
法定代表人:熊战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中段(浔南商务中心)。
被告: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中段(浔南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690982899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市浔南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6元,减半收取计币3608元,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易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