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8536号
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湖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6388511R。
法定代表人:熊战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顶江,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宜春博雅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温泉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92080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杨国红,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
被告:李文,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博雅居实业有限公司、***、杨国红、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红、李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国红、李文的起诉。
审 判 员 易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