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

***、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塔城市自然资源局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湖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撤回了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75.17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537.59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3,537.58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敏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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