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民申2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家店镇*家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元寺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治兵,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轩劳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网络公司)、一审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轩劳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该公司出具的评估书对残值未予计算,且无评估人员签字,评估结论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确认云峰网络公司损失的证据。一、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本案鉴定结论是涉案光缆价值,而不是整个光缆的赔偿额,一、二审判决明显不公。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价格评估资质,对本案所涉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并未超出其执业范围。云峰网络公司的光纤缆线被文轩劳务公司施工人员挂断后,文轩劳务公司施工人员既未报警,也没有留在现场参与清点或抢修,而是仅作简单处理即离开现场,云峰网络公司后会同其他单位的抢修人员制作了损失清单,该清单并非云峰网络公司单方所作。文轩劳务公司无人参与清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前述损失清单,对云峰网络公司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应予采信。文轩劳务公司虽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证据推翻前述评估书,故一、二审法院根据该评估结论,认定文轩劳务公司赔偿云峰网络公司财产损失88225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