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1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581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