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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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