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5民终1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罗祥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元寺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江云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黄治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轩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网络公司)、原审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立路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轩劳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云峰网络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凭两份笔录证明文轩劳务公司是实际侵权人证据不足,施工现场有多家施工单位。2、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书不能作为确认云峰网络公司损失的证据,该公司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结论是委托方单方提供,残值未予计算,评估结论与事实不符,且无评估人员签字。
云峰网络公司辩称,财产损害发生的地地段是由文轩劳务公司施工,文轩劳务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有多家施工方,鉴定机构有相应的资质,财产损失清单并非云峰网络公司一方制成,文轩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三立路桥公司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称:云峰网络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损失、损失多少的问题,以文轩劳务公司意见为准,一审法院判决三立路桥公司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云峰网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文轩劳务公司、三立路桥公司连带赔偿财产损失88725元及鉴定费4000元,并由文轩劳务公司、三立路桥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从2010年开始,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元寺村村民江大奎响应国家和宜都市关于“村村通工程”引用民间资本的号召,分别在高坝洲镇××、××、××、××数百万元从事网络、电视传输经营服务。2010年2月、2010年5月高坝洲镇中坪村委会、皓光村委会分别授权委托有线电视经营业主江大奎为中坪村、皓光村投资开通并管理有线电视及光信号宽带,由江大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3年7月10日江大奎(乙方)与曾家岗村委会(甲方)签订《宽带安装维护协议》,约定:1、由甲方协助乙方做好群众报装工作;2、开户费每户收取标准为4M880元/户(含一年网费600元);3、甲方负责乙方在安装过程中的群众协调工作;4、由乙方提供网络开发所需的一切费用,负责群众的网络正常运行,乙方保证用户光纤到户,负责线路和维护。乙方郑重承诺:一般故障24小时排除,重大故障48小时排除。5、乙方保证全村范围内覆盖。6、光纤到户用户端设备由用户自费。7、开通一年之内不能报停,一年后可报停,报停费5元/月。8、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监督。2014年7月8日江大奎(乙方)与宋山冲村委会(甲方)签订了《电视宽带安装维护协议》,约定的内容除了开户费收费标准略有变更之外,其他内容与上述协议基本一致。2014年8月28日江大奎的儿子江云峰注册成立云峰网络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有线电视、宽带、固定电话、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以及施工、网络器材、线材、家用电器、手机销售等等。该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江云峰,江云峰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大奎为该公司的监事。2016年2月18日江大奎与云峰网络公司签订《网络线路设备转让协议》,约定江大奎将其投资经营的全部网络通信设备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云峰网络公司,转让后一切权利归云峰网络公司享有,义务由云峰网络公司承担。
2016年1月10日高坝洲人民政府与三立路桥公司签订《宜都市高坝洲集镇双坪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高坝洲集镇双坪路改造工程”承包给三立路桥公司施工,之后三立路桥公司又将其中的路基土石方、排水管道、人行道配套及相应的附属工程等分包给文轩劳务公司施工。云峰网络公司的有线电视光纤等设施从文轩劳务公司施工地段的上空经过。2016年9月3日下午,文轩劳务公司的一辆挖掘机在挖土石方抬臂过程中,把挖掘机上方原告的光缆线挂断,同时还造成了挂钩、光纤接受盒、扎线、镀锌丝等财产损失。云峰网络公司得知后,连夜组织人员抢修被毁坏的光纤及其他设备,并由抢修光纤的施工人员对被毁坏的财产进行清点,经清点,确认被毁坏的财产有:(1)48B1光缆线2根,每根3000米;(2)24B1光缆线2根,每根300米;(3)挂钩1件;(4)光纤接受盒48B14个;(5)光纤接受盒24B14个;(6)扎线4圈;(7)镀锌丝50KG。相关施工人员及云峰网络公司人员在上述被损害的财产清单上签字确认。之后云峰网络公司向高坝洲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向证人余某、刘某进行了调查,余某、刘某陈述了其所见到的施工队在施工时挖掘机损坏云峰网络公司光纤的经过。云峰网络公司向高坝洲镇人民政府汇报了其光缆等财产被毁坏的情况,高坝洲镇人民政府组织云峰网络公司及三立路桥公司进行过协调未果。2016年9月19日经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云峰网络公司被损坏的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被损坏的财产价值,其中包括维修的车辆、人工费用,其损失共计84225元。云峰网络公司花费评估鉴定费4400元。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文轩劳务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建筑劳务服务;土石方开挖;土建工程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云峰网络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高坝洲镇宋山冲村、曾家岗村、中坪村、皓光村的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光纤设备系业主江大奎用其个人的经费投资建成的,根据物权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取得的途径,江大奎理应对光缆设备享有所有权,2016年2月18日以后江大奎自愿将网络线路设备所有权转让给云峰网络公司,云峰网络公司现已取得了网络线路设备所有权,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文轩劳务公司是否系侵权主体的问题。证人余某、刘某已经证实,施工队的挖掘机在挖土石方抬臂过程中将光缆线挂断,因该地段系文轩劳务公司承包的工程地段,文轩劳务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系他人所为,故应当认定系文轩劳务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云峰网络公司主张的损失与文轩劳务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该公司在施工时未采取防范措施,主观上有过错,应当赔偿云峰网络公司的损失。关于云峰网络公司的损失数额的认定,被毁坏财产的价值为84225元,评估鉴定费应为4400元,但云峰网络公司只主张4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三立路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其一,三立路桥公司不是侵权行为实施人,其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二,根据文轩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有资质承接路基土石方、排水管道、人行道配套及相应的附属工程,三立路桥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文轩劳务公司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云峰网络公司要求三立路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文轩劳务公司赔偿云峰网络公司财产损失882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云峰网络公司要求三立路桥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文轩劳务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44元,由文轩劳务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文轩劳务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二审中文轩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评述如下:1、文轩劳务公司提交了云峰网络公司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申请书、评估机构网络查询结果、湖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单,拟证明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不应被采信,本院认为,在卷证据显示,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价格评估资质,对案涉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并未超出其执业范围,文轩劳务公司虽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证据推翻前述评估书,故一审法院根据该评估书认定云峰网络公司财产损失数额并无不当。2、文轩劳务公司提交了一组照片,以及2016年11月28日庭审笔录,其中包括文轩劳务公司司机刘磊出庭作证的记录,文轩劳务公司拟通过前述证据证实事发地段有多家施工主体,本院认为,现场照片不能反映施工地段及时间,无法达到文轩劳务公司的证明目的,刘磊系文轩劳务公司司机,其当庭所作陈述从证据的分类来看应为当事人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乙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案件事实。综上,本院对文轩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诉讼中已查明,案涉事故地段工程系由三立路桥公司分包给文轩劳务公司施工,2016年9月3日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向在场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定事故发生的经过,文轩劳务公司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2015年11月5日-2016年1月5日),主张事故发生时其施工早已结束,但实际施工中竣工时间与约定竣工时间不一致实属平常,文轩劳务公司并未提交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证据,其仅凭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主张施工结束时间在先,事故发生在后,明显依据不足;文轩劳务公司同时主张施工现场尚有其他施工主体,应由其就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文轩劳务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文轩劳务公司为侵权责任主体正确。
2、文轩劳务公司对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作评估报告提出质疑,认为评估报告依据的损失清单系云峰网络公司单方制作,评估依据不足,本院认为,结合公安机关所作调查笔录,光纤被挂断后,文轩劳务公司施工人员既未报警,也没有留在现场参与清点或抢修,而是仅作简单处理即离开现场,云峰网络公司后会同抢修人员(非云峰网络公司员工)制作了损失清单,该清单并非云峰网络公司单方所作,而文轩劳务公司无人参与清点,其过错不在云峰网络公司,评估公司根据前述损失清单作出价格评估应予采信。同时,前述评估报告系对2016年9月3日、9月6日两次损害所作价格评估,一审法院根据云峰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将2016年9月6日的损失进行扣减,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文轩劳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宜都市文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毕 勇
审判员  沈 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朱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