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东汽电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东汽电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1253号
原告: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示范园区常韦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QN216F(5-6)。
法定代表人:岳粹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青,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倩,女,公司职工。
被告:德阳东汽电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经济开发区名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67393。
法定代表人:张章。
原告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东汽电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德阳东汽电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鞍山则一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40.30元,依法减半征收123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林
人民陪审员  马琼香
人民陪审员  胡 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莉莎
书 记 员  兰敏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