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德斯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燕山不锈钢有限公司、福德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03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燕山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

法定代表人:朱理民。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生力路**道)。

法定代表人:宁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燕山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49598元,申请执行人杭州燕山不锈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的(2019)浙0503民初25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