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801号
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443172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63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63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