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80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443172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18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