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80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443172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18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塔罗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