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蓝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522南京蓝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2民初2522号
原告南京蓝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奥公司)与被告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蓝奥公司与三阳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蓝奥公司向三阳公司供货后,三阳公司应当向蓝奥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三阳公司应当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后支付65%的货款,故对蓝奥公司要求三阳公司支付78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阳公司收货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双方约定5%的质保金在一年后付清,目前质保金尚未到期,故本案中无法支持该部分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日,三阳公司与蓝奥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蓝奥公司向三阳公司提供浅水搅拌推流器12套,规格型号为QJB2.2/8-320/3-740,总价120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票到货到付65%货款,5%质保金在一年后付清。同年3月14日,三阳公司向蓝奥公司支付预付款36000元。同年4月20日,蓝奥公司向三阳公司开具1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5月12日,蓝奥公司向三阳公司发出案涉货物,由三阳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次日签收。同年11月20日,蓝奥公司向三阳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支付78000元货款并于2019年5月20日前付清6000元质保金,该款三阳公司至今未付。
一、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蓝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 二、驳回南京蓝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阳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三阳公司负担。蓝奥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0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三阳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陈国斌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