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蓝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蓝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39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蓝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83782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广,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邳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68163200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蓝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奥公司)与江苏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三阳公司应支付蓝奥公司货款78000元。因三阳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蓝奥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执行系统短信息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三阳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短消息送达成功后,被执行人未到庭领取相应法律文书,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同年9月16日、同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三阳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三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都存在冻结信息,且存款金额较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三阳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三阳公司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委托邳州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三阳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三阳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邳州市××××路南侧(产权证号:邳公房-121326)房产一处,该房产已设定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4、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三阳公司在本辖区内无实际经营地。
5、因被执行人三阳公司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三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8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