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81民初38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小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4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拆迁承包协议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对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曲阜市**街25号房屋拆迁及修缮工程进行施工,两份协议对拆迁费用、修缮费用及付款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20年12月31日经与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工程款218,000元。2021年2月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600元。之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欠条并不是出具给原告的,而是给中间人的。我和原告有合同,原告没有全部完成承包的工程,油漆、彩绘、门窗都没施工,欠条是按总数出具的,条件是三年之后再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同和欠条是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涉案证据只对原告***和被告***具有约束力,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2、我公司已按照建设***公司审计结算表发放了工人工资,履行了发放工资的义务,不承担本案的支付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8号曲阜市佳源装饰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拆迁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曲阜市**街25号房拆迁,承包范围:***总承包**街25号房屋拆迁,拆迁后材料的运输及处理由发包方负责,拆迁费用每平方米200元,按照实际面积结算,发包方于拆迁完工当月30日内付清拆迁费用,被告***在合同的发包方处签名,原告***在合同的承包方处签名。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曲阜市**街25号修缮工程,承包范围:修复四合院、正房、走廊、大门、偏房,曲阜市**置业宾馆修缮工程。合同单价:正房和偏房价格大劳务每平方米1500元(建筑平方,按照飞椽面积计算)。工程款的支付:按照每月的实际工程量每月一结,每月30日前付清上月的工程款的80%。合同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被告***在合同的发包方处签名,原告***在合同的承包方处签名。
原告依约对曲阜市**街25号旧房屋进行了拆除和建设,原告主张施工时间为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拆除面积78.95平方米,另拆除西屋人工费1500元;主张总建设面积169平方米,劳务工程款253950元,加上修缮西墙工时费1400元、基础开挖等,共计31万余元。被告***结算时仅出具218000元的欠条,该欠条已经扣除了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60000元,应以欠条为准。
被告***主张原告拆除70平方米左右的旧房,新建建筑面积146平方米,基础修改过一次,没说基础修改价款,工程价款应以建设***公司的结算为准,被告没有完成彩绘、门窗制作、油漆、水电消防、内墙粉刷等,在中间人的协商下***出具了218000元的欠条,欠条交给了***,同时要求原告***写三年内不催要欠款保证,***没写保证,***不知道欠条如何到了原告手里。***主张出具欠条时不知道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已给原告60000元。被告***主张在2020年7月份给原告5000元工程款,原告主张与***相互均有10000多元的款项来往,来往款在被告***出具欠条前已结清。
另查明,2020年8月25日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街25号院内民居西侧房屋修缮和改造工程,工程范围及内容:**街25号院内西侧民居小院保护性拆除及仿古修复,主要内容古民居的保护性拆除、车库拆除;拆除后材料、构件的场内运输保护;民居按修缮方案建设和修复,东西厢房及院门的仿古建设,仿古装设水电安装。预、结算执行现行建筑定额和仿古建设和修缮定额。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7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0月16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安排被告***在工地组织施工,施工人员由被告***组织。
2020年9月27日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与手续费等合计支付50000元,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因当时找不到被告***,建设方吴**银领着原告到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取的工程款。2020年10月13日原告向建设方曲阜**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建设方曲阜**商贸有限公司将借款条转给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扣减了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工程款。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原告的10000元借款属原告支工程款。原告认可从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上述60000元工程款。2021年1月25日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员工签订工资领取证明,向员工直接支付人工费87600元。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书写欠条,内容为:今欠***工人工资款(**街25号院工程)贰拾壹万捌仟元正。原、被告发生纠纷,诉来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1304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街25号院内民居西侧房屋修缮和改造工程,安排被告***组织施工,被告***与原告***签订拆迁承包协议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将25号院房屋拆迁(不含运输处理)和25号院修缮工程转包给原告***,上述合同、协议的落款时间与施工时间等时间前后混乱。被告***与原告***的签订的拆除协议没有拆除面积,建筑分包合同修缮具体项目和标准,双方也没有拆除、修缮的施工资料;被告***在没有施工资料的情况下独自与原告结算并出具个人署名的欠条,明显超出管理权限,并且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予追认,被告***出具的欠条对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原告***实际组织人员,有权索要人工费用,作为欠条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债务。被告***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原告要求在出具欠条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予以支持。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25日向原告的员工支付的人工费87600元,应冲减被告***相同数额的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山东佳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130400元的工程款及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30400元及利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以218000元为基数;2021年1月25日至还款之日,以13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国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