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智源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202民初1510号
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莱芜市智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寨里镇小下村。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被告:山东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鹏程工业园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告:毕某某,女,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女,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邹某,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某,女,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女,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智源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某某、***、***、***、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莱芜市智源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某某、***、***、***、邹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672.12元,由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