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某、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442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大王庄镇财政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3158670W。
法定代表人:邹鸣飞,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时雯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