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天工建安有限公司与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6466号
原告:莱芜天工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孙故事社区粮店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3L4C0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65940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大***财政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3158670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天工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莱芜天工建安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莱芜天工建安有限公司预交,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莱芜天工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