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56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百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DN2XX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大**财政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315867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百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百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