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442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大王庄镇财政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3158670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