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鲁东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7民初378号 原告:山东鲁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天元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7MA3Q20M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鲁东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3766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大王庄镇财政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315867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鲁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鲁东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普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鲁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65元,减半收取计893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3,933元,由原告山东鲁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山东鲁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2,865元,本院退回8,93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