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474号
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康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7221221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毛集村三组76号,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5********。
被告:山东省大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槐荫区齐鲁茶城东一厅五楼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8929900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区溱潼镇湖北巷21号,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65********。
被告:***,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兴隆镇插旗村16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1********。
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大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大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大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由原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