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31民初499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圣源电气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泗水县。
主要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圣源电气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计50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