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轶君。 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渝0117执保186号执行裁定书。双方达成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