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2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轶君。 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渝0117执保186号执行裁定书。双方达成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3)渝0117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渝0117执保186号执行裁定书对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