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7民初1408号 原告: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花园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D5E74F。 经营者:***,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311栋F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483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2年12月13日的租金费用106674.2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13日,按年利率14.6%计算违约金为6576.46元;自2022年12月14日起,以106674.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0日,被告因重庆健能医药搬迁项目工程之需,与原告订立《架管租赁合同》,向原告租用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周转材料,合同对租金计算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在原告所在地(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项目建设所需的租赁物资,被告接收并使用了案涉租赁物资。经双方对账结算,截止2022年12月13日,被告因租用原告物资累计欠付租金费用106674.22元。被告迟延支付租金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产生律师费20000元,根据《架管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等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应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截止2022年6月22日,被告欠原告租金不是106124.29元而是100000元,当天原、被告约定,被告只需要实付原告100000元。对原告的第2、3、4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因重庆健能医药搬迁项目之需,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于2021年1月10日签订了《架管租赁合同书》。合同第二条约定了租赁物资名称、单价、计算标准、数量。 物资名称 计量单位 计价单位日租金(元) 计价标准 一次性维修费(元) 物资赔偿金(元) 钢管 米 0.007元/米/天 300米/吨 元/米 扣件 套 0.005元/套/天 1000套/吨 0.05元/套 顶托 套 0.015元/套/天 300套/吨 0.1元/套 套筒 套 0.012元/套/天 300套/吨 门子架 副 卸料平台 台 方钢 米 0.009元/米/天 300米/吨 元/米 工字钢 米 合同第三条约定了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合同第四条约定了租金结算、支付方式和期限:租金暂估约300000元,结算以实际发生租赁费用为准;材料从出库之日起按日历天数计算租金(数量以发料单为准),甲乙双方每月25-30日对账结算一次,乙方从首次接受租赁物日起算,每三个月付清甲方累计租金及所有费用,若超过一个月未付,乙方按未付租金及费用作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按照日息0.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本合同的付款结算不与乙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结算、付款及施工进度关联。合同第六条约定了租赁物资的交付地点、验收方法及运输方式交回仓库的地点:乙方委托结算人余小容,乙方委托收货人***,以上任意人员在收料单或结算单上签字均视为乙方对租赁物资数量、质量、规格以及租金的确认。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支付租金、维修费、赔偿费等费用,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全部租赁材料,另乙方需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每天按照总欠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加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含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将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设备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租赁上述建筑设备期间,原、被告以租金结算单的方式进行了结算,2021年1月15日到2022年6月22日租金结算金额分别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租金3595.24元,2021年4月租金2243.34元,2021年5月租金12228.41元,2021年6月租金28563.90元,2021年7月租金35813.73元,2021年8月租金34832.87元,2021年9月租金28833.04元,2021年10月租金26415.30元,2021年11月租金23652.99元,2021年12月租金16136.86元,2022年1月到2月租金5958.30元,2022年3月租金2038.55元,2022年4月租金1277.24元,2022年5月租金1133.58元,2022年6月1日至22日租金45716.62元。上述租金合计268439.97元。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2021年6月30日支付租金18066.99元,2021年11月30日支付租金54458.84元,2022年2月28日支付租金89789.85元。共计支付租金162315.68元。2022年6月23日,原、被告结算,截止2022年6月22日,被告欠原告租金106124.29元,并约定“实付10万元,月底付一部分,下月付完。”逾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22年12月13日,原、被告对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间的租金结算,结算租金为549.93元。结算后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 另查明,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23年2月22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保全担保,保全担保费1000元。2023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23)渝0117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费1192.5元。2023年2月8日,原告与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和重庆仁业(贵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在案件一审、二审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原告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架管租赁合同书》、租金结算单、(2023)渝0117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书、电子发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转账回执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签订的《架管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建筑设备给被告,被告实际使用该建筑设备后,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2022年6月23日,原、被告在结算截至2022年6月22日的租金时约定“实付100000元,月底付一部分,下月付完”,因此截止当日,被告欠原告租金100000元,而不是106124.29元。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欠租金549.93元,故本院主张租金100549.93元。 关于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2年2月1日起,以被告所欠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分段计算违约金,其中2022年2月1日到2022年12月13日的违约金为6576.46元。自2022年12月14日起,以106674.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承担违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架管租赁合同书》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日息0.5%过高,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为年利率14.6%,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架管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应每三个月付清原告的租金及所有费用,若超过一月未付,被告按未付租金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2年2月1日到2022年12月13日的违约金6576.46元【以本金10210.15元(截止2022年2月1日租金172525.83元扣减已付款162315.68元)为基数,2022年2月1日到2022年12月13日,按照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违约金为1242.23元、以本金45748.15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应付租金)为基数,2022年3月1日到2022年12月13日,按照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违约金为5009.42元、以本金4449.37元为基数,2022年6月1日到2022年12月13日,按照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违约金324.8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也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2年12月14日,被告欠原告应付租金的基数为100000元,2023年1月14日,被告欠原告应付租金的基数为549.93元。本院主张违约金从2022年12月14日起,以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租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4日起,以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租金54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所欠租金付清时止。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超高部分,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1192.5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架管租赁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被告逾期不支付租金,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1192.5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00***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包括一审、二审律师费20000元,律师为原告提供了一审的法律服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为10000元,对原告超高请求的律师费,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00549.93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2022年2月1日到2022年12月13日的违约金6576.45元。从2022年12月14日起,以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租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4日起,以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租金54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所欠租金付清时止); 三、限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98元,减半收取1495.49元,保全费1192.5元,合计2687.99元,由被告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文 书 记 员 **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