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3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经营者:***。
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4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渝0117执保1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023年6月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3)渝0117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45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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