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1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经营者:***。 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4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渝0117执保1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023年6月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合川区浚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