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22665号
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8号楼第4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86858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东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699793963B。
法定代表人:**祝棣,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为7575元(原告已预交15150元),由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