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1861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湾工业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D1幢4层6卡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129516M。
负责人:***。
被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8号楼第四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86858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为2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