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2213号
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868582P,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8号楼第4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胜男,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101111808XL,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04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