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6269号
原告:****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创意产业中心园区8号楼第4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2P。
法定代表人:张念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华,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琴,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963B。
法定代表人:欧阳祝棣,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维,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玲,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广东核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5B。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莹,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燎,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与被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以下简称火炬第二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追加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核力勘察院)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长华、李玉琴,被告火炬第二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维、黄佳玲,第三人核力勘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服务费2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事实与理由:一、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已成立且已实际履行。2015年11月30日,被告就涉案工程发布招标文件,载明勘察费上限19万元、设计费上限237万元。2016年1月13日,原告提交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相符,具备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载明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报价230万元,其中勘察投标报价17万元、设计投标报价213万元。2016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成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中标价为230万元。2016年4月22日,中山市********就涉案工程发出中山市********见证书(以下简称见证书),原告于同日向该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18400元。被告公开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原告投标行为是要约,招标文件是对要约内容的具体化,中标行为属于承诺,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对承诺的具体化。根据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承诺即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原告已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涉案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深化设计等工作,并安排项目组人员与被告洽谈组织项目组深化图纸内容,已在2016年5月底完成了绝大部分设计工作,并于2016年6月底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方案,被告表示接受且多次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故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合同的全部责任在于被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无理拖延,直到原告提交设计方案后,被告才以拟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未通过为由,拖延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中标后,被告从未向原告发出涉案工程中标作废的通知,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该项目无法开展、建设,也没有通知原告停止设计工作。即使双方合同被认定无效,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并提交设计方案,被告亦应参照招投标文件的有关价款,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二、被告依法应支付拖欠的设计服务费213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2017年6月30日,原告通过邮箱发函给被告法定代表人,主要内容为原告依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完成了绝大部分设计工作,并提交了设计方案,被告未就此函件提出异议,也没有在收到函件14天内核实已完成的设计工作,视为被告确认原告的设计工作量。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设服务费213万元,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服务费利息。
被告火炬第二中学辩称,1.涉案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原告(联合单位为第三人)。2.涉案工程因安全预评价未通过,项目无法实施,原告中标后,被告明确告知原告项目无法实施,且被告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也未指示原告开展工作,双方合同关系未成立。3.被告没有安排、指示原告开展相关工作。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约定,原告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是在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之后,且必须在完成实地勘察后提交勘察报告,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完成施工图制作。原告在双方合同关系尚未成立,且明确知悉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下,没有进行任何实地勘察即单方作出设计图,以此主张按照投标报价支付设计服务费213万元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涉案工程从招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是先勘察后设计,设计应依据勘察成果开展工作,原告主张其在2016年5月就完成了全部设计内容,不符合事实。原告在2016年5月21日、7月14日、7月23日、8月16日发出的催告函中明确未签订合同,也并未提及已开展任何工作事项;原告在2017年5月31日、6月30日向被告发出的函件中,提起完成绝大部分设计工作,且根据当时实际开展工作的情况申请赔偿金额是92万元;原告提交的图纸反映部分时间为2017年9月或2019年7月等。5.招标文件约定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投标文件、报价书、中标通知书载明涉案工程系总价包干,该费用包括了调整、修改、重新设计等费用,原告要求全额支付设计费用213万元没有依据。
第三人核力勘察院述称,确认与原告对涉案工程联合投标,其在中标后没有与被告签订勘察或者任何书面合同,其也没有收到被告通知开展勘察工作,不清楚原、被告之间后续关于设计工作的任何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9日,中山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批准火炬第二中学独立办学的批复(以下简称独立办学批复),该批复注明:“同意濠头中学初中部独立设置独立办学,命名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其性质为公办初级中学……办学地点暂在濠头中学校内,并按照《协议》‘须在三年之内(即2016年12月31日前)将濠头中学原初中部与原高中部在校舍、校址上彻底分离’……”
2015年8月11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就火炬第二中学的建设项目出具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核准意见,核准该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同年11月5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反映火炬第二中学教育性质的建设项目拟选位置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拟建设面积为35859.4平方米。
2.2015年11月30日,火炬第二中学作为建设单位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新建工程(以下简称火炬二中新建工程)勘察设计公开招标,发布了相应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前附表中载明:建设地点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总建筑面积约28500平方米;招标范围包括“岩土勘察;方案优化、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进度要求为“9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报告;3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4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为,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并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为,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中标价,下同)的90%,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限额设计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且工程建完造价没有超过概算投资的(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超资除外),发包人支付剩余勘察设计费,否则发包人将扣罚该保证金;勘察设计费报价上限为256万元,其中勘察费上限19万元、设计费上限237万元。
第二章勘察设计任务书第2.1条载明:勘察内容包括,查明火炬二中新建工程拟建场地内地基岩土的类型、分布、岩土性质、不良地质等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出具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勘察报告,为建筑工程所有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工程地质依据;设计内容主要包括,土建、装修、安装,室外环境的方案优化、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投标须知第3.3条载明:中标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按建设进度进行方案整合、优化,按时完成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的上限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第五章勘察设计报价及合同条款说明载明:第5.4.3条,设计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本项目的政府及公用配套设施设计图纸和文件送审,图纸审查期间,设计人应及时征询审查机构的意见,尽快完成修改工作;第5.4.4条,设计人在其项目设计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任何手续,应将这些手续告知发包人,以免发包人延误或遗漏有关手续而影响工程建设;第5.4.8条,设计人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提供图纸;5.4.10条,税金由设计人自理;第5.4.19条,设计人进行设计修改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负责通知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后,由发包人转发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第5.4.21条,设计人在本项目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设计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第5.4.26条,设计人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图纸,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设计人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章;第5.4.36条第(6)款,本工程的合同承包价已考虑到今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优化设计、设计变更、配合施工等),除发包人与设计人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承包价中,设计人不得对勘察设计费用提出任何增加要求;第5.4.36条第(7)款,合同生效后,设计人需及时自行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并按招标前附表第6项的进度要求完成设计任务;第5.4.36条第(8)款,设计人必须确保所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并通过设计审图机构、消防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否则视为设计质量不合格。
3.鸿宇公司作为设计单位(联合体主办方),核力公司作为勘察单位(联合体成员),联合参与了前述涉案工程的竞标,并于2016年1月提交了相应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反映:鸿宇公司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核力公司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投标报价为230万元,其中勘察投标报价17万元,设计投标报价213万元;鸿宇公司、核力公司在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如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火炬第二中学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鸿宇公司在投标承诺书中承诺,如其中标,保证在接到建设单位中标通知后,立即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于9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其中,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工作前提交勘察报告,3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4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技术标函附有火炬二中新建工程的效果图,总体构思及设计说明,单体设计的鸟瞰图、透视图及有关平面图、立面图,分析图纸等内容。
4.2016年4月19日,火炬第二中学向鸿宇公司(联合单位:核力公司)发送火炬二中新建工程(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评标会评定,我单位同意由贵公司中标,请贵公司在2016年5月18日前与我单位接洽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请送一份合同到市招标办备案。”
中标通知还注明以下内容:(1)前述涉案工程建设地点为中山火炬高技术开发区科技新城。(2)承包形式为:在招标范围内,勘察、设计费实行总价包干;当发包人对施工图、布局等需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甚至不采用中标方案,要求中标人重新设计时,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该调整、修改或重新设计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本次投标勘察设计费报价内;中标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按建设进度要求进行方案整合、优化,按时完成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的上限要求进行工程设计等。(3)工程内容包括岩土勘察,方案优化、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4)完工时间:9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其中,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工作前提交勘察报告,3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4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同月22日,中山市********就前述工程中标事宜出具见证书,鸿宇公司向该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18400元。
5.关于鸿宇公司与火炬第二中学的往来函件。2016年5月21日,鸿宇公司向火炬第二中学发送催告函,主要内容为:按照中标通知书,双方应该在2016年5月18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其已多次与火炬第二中学就合同内容进行洽谈和讨论,并正式提交了8份盖章合同到火炬第二中学,但至2016年5月21日止,因火炬第二中学原因,未对合同进行正式签订,也未有任何单位、部门向其进行书面解释和说明,希望火炬第二中学依法给予书面答复和指示。
2016年7月14日、8月16日,鸿宇公司分别向火炬第二中学发送第二次催告函、第三次催告函,主要内容为:双方应在2016年5月18日前完成合同签订,但其派人与火炬第二中学洽谈合同,火炬第二中学口头以项目用地未能落实原因多次推迟签约,致使双方合同的签订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与招标标书、招标通知书的约定有较大差异,至发函当日未有任何单位、部门向其书面说明,希望火炬第二中学给予书面说明、履行法律义务。
2017年6月30日,鸿宇公司“唐习龙”向火炬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箱发送题为“关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新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函”,邮件内容为“函件如附件,请查收。具体内容电话已联系等”。附件为鸿宇公司发送给火炬第二中学的函,主要内容为:其已按照投标书约定配置项目组全部人员,展开就火炬二中新建工程项目设计的深化和初步设计等工作,但因火炬第二中学项目用地迟迟未能落实,导致双方合同的正式签订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其设计方案已全部提交;至2017年6月30日,投标保证金未能退还,其已配合项目服务工作推进缴纳交易服务费,给其造成损失;当前,项目已经无法如期开展正常工作,其向火炬第二中学申请赔偿,火炬第二中学同意,经双方协商,“现依据目前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特提出初步协商协议,赔偿费用为玖拾贰万元整”等。该邮件中并未附有涉案工程项目的有关设计图纸。
2019年3月12日,火炬第二中学向鸿宇公司发送关于妥善解决火炬二中原选址新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遗留问题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主要内容为,其原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火炬二中新建工程,因安全评价未能通过而取消该工程,导致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鸿宇公司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事后鸿宇公司与其就无法履行中标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建议鸿宇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6.鸿宇公司提交了其设计的工程地址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的火炬二中新建工程初步设计图纸作为证据。图纸包括以下部分:(1)给排水专业施工图纸,附有总设计说明,封面注明日期为2017年9月,但图纸右下角“日期”栏则均注明为2019年9月,部分图纸版次处空白,部分图纸版次处注明初步设计;(2)电气专业施工图纸,附有设计说明,日期均注明为2017年9月,版次注明施工图;(3)结构专业初步设计,无总设计说明,日期均注明为2017年9月,版次注明初步设计;(4)建筑专业图纸,附有总设计说明,日期均注明为2016年5月,版次注明初步设计,设计总说明中“工程设计一般性说明”第2点注明“本工程设计标高±0.00高出室外地坪0.15米,相当于绝对标高85高程XXX米,或由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和规划部门要求自行放标高确定……”,“消防设计”注明“本工程设有XX个防火分区,XX部防烟楼梯,XX部封闭楼梯,XX部开敞楼梯,XX部消防电梯,共有XX个疏散出入口,地下室设有XX个防火分区,XX部防烟楼梯直通室外”等。
鸿宇公司称,(1)因招投标文件中对于设计工作完成的时间有要求,如未能按期完成可能造成违约,故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即开始设计工作,且火炬第二中学一直没有通知其停止工作、终止设计任务。其已在2016年5月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并在2016年6月初将设计方案提交给火炬第二中学,如其没有完成设计工作,双方不可能存在理赔问题,可见其已完成绝大部分设计工作并完成交付。(2)设计工作系持续性服务过程,产品出来后其会进行校对、修改等内部程序性工作,其完成后会对时间进行修改以表示其对图纸的修改,但并不表示其没有完成设计图纸。其从初步设计到竣工验收过程中会对设计图纸有所修改,但该修改只是内部完善,并非产品有问题,其可能只是打开看一下也会修改一下时间,因国家规定在不停发生变化,所以在新规范出来后会重新打开图纸校对,就会发生时间变更。在双方设计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其一直在持续履行义务,这是其正常的工作范围。(3)实践中,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很多是在勘察工作之前。勘察工作要根据建筑的总平面图及建筑性质、规模、结构特点等进行,而总平面图就来自于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方案;勘察单位取样的位置、数量也取决于设计方案。勘察工作分两个阶段,一个是发包前的勘察工作即确定工程所在地是否存在不适合建设的地质因素,可行性报告中必须体现这些内容;一个是发包后的勘察即在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岩土勘察内容。其在设计前,已多次到现场了解情况,且招投标文件已对设计工作有明确具体的要求。(4)设计工作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初步设计系指建设规模、施工场地的规划、工艺流程、材料采购等,用于预定原材料和设备;施工图纸设计就是将设计方案具体化的图纸。其完成设计图之后,由建设单位即火炬第二中学连同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并由火炬第二中学组织完成有关批复手续。
火炬第二中学称,(1)鸿宇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向其提交过设计图纸,其并未收到过鸿宇公司的任何设计方案,且鸿宇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施工图纸中注明的日期是在2017年9月、2019年7月,也表明了鸿宇公司所述完成设计图纸及交付图纸的时间不属实。(2)涉案工程应当先勘察后设计,鸿宇公司的图纸系其未经勘察的情况下自行单方设计,既不符合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也与招投标文件相违背。(3)其系基于确定了中标单位为鸿宇公司,而鸿宇公司也有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的支出,才与鸿宇公司进行协商赔偿,而非认可鸿宇公司完成了设计工作。(4)涉案工程是政府采购项目,如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同,鸿宇公司按招投标文件完成了工作,需向其提交工作成果,由其提交给住建规划部门复核鸿宇公司的设计成果。
7.2019年8月28日,鸿宇公司以因火炬第二中学项目用地未能落实,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而鸿宇公司已提交设计方案,造成鸿宇公司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2019)粤2071民初22665号诉讼案,要求火炬第二中学向其支付方案费、误工费、押金利息、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损失等费用共计115万元。后鸿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22665号民事裁定,准许鸿宇公司撤诉。
8.关于涉案工程因招标文件所载选址存在问题而无法实施的情况,火炬第二中学提交了广东铭安职业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就火炬第二中学新建学校项目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该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注明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反映:该项目范围由会展东路、广裕花园东侧规划排洪渠、六孖涌、规划24米道路围合而成,用地面积为35859.4平方米;综合结论为,“……但新建学校项目与构成重大危险的台达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中山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4.1.2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6.1.1条1000m的要求。离周边污染源不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的要求。建议火炬第二中学慎重考虑拟建新学校的选址”。另,火炬第二中学出示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关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新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该批复反映火炬二中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环茂二路南侧(开发区黎村北侧)等内容。
火炬第二中学称,(1)在诉讼前,其并未将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提交给鸿宇公司,但其在中标后已就涉案工程用地存在问题而无法实施的情况,多次通过口头沟通、会议沟通的方式明确告知鸿宇公司,从其与鸿宇公司的函件往来可以看出,鸿宇公司在2016年4月至5月已经知悉项目用地存在问题而无法落实。(2)尽管预评价报告(送审稿)产生在招标前,但该报告的结论只是建议重新选址,而本案火炬二中新建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根据中山市教育局批复要求,其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与濠头中学彻底分离,为了推进该公益性项目,所以在报告结论是建议重新选址的情况下还是按原选址进行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公开招标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了安全及公众利益考虑,在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决定重新选址,当时虽已确定中标单位是鸿宇公司,但没有签订正式合同。
鸿宇公司称,(1)其在2016年5月21日发函催告火炬第二中学签订正式合同前,其并不知晓火炬第二中学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2)其是在提起(2019)粤2071民初22665号案的诉讼后,火炬第二中学才向其出示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但如果涉案工程招标文件中原定选址存在严重问题不可能公开招投标,其认为该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属于不确定的文件,并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
9.关于设计费用的计价。鸿宇公司称,其报价方案中的213万元设计费系基于涉案工程的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投入人力等因素制定;设计属于智力成果,是其工作时间换取劳动报酬,213万元是整体设计成果的价值体现。鸿宇公司认为,其与火炬第二中学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且其已履行绝大部分设计工作并交付了设计成果,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规定,火炬第二中学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成果对价即213万元。
火炬第二中学认为,其不确认鸿宇公司已开展设计工作,因鸿宇公司一直知晓项目用地存在问题,且涉案项目须先勘察后设计,其也并未指示鸿宇公司开展设计工作,其不需要向鸿宇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中标文件的设计费用系总价包干,包括调整、修改、重新设计等费用,鸿宇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设计费用也没有依据。
10.在本案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力公司称,其不知晓涉案工程因选址问题而无法签订正式的勘察、设计合同,其在中标后也未向火炬第二中学或者鸿宇公司了解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涉案工程原经办工作人员已离职,且其只对涉案工程进行勘察工作,鸿宇公司才是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一般建设工程是先进行勘察后设计,设计工作一般需要以勘察工作为前提,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约定,勘察工作先于设计工作。
在本案法庭辩论过程中,核力公司称,其在签订有效的勘察合同后才会开展勘察工作,勘察工作与设计工作是独立完成的,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以及先后顺序。按照其与其他发包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其是先收取前期费用才开始勘察工作,本案火炬第二中学未支付任何前期费用,也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故其没有开展过任何勘察工作。
在发表最后意见时,核力公司称关于设计工作与勘察工作的关系,以其辩论意见为准。其在法庭调查时是陈述一般情形,并非绝对,虽然其系与鸿宇公司联合投标,但双方的任务各自独立完成,且需要建立在书面合同签订基础之上。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鸿宇公司与火炬第二中学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火炬第二中学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二、鸿宇公司主张213万元的设计费用及要求支付利息有无依据?
关于焦点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参与投标的行为法律性质是要约,经过投标程序,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本案中,中标通知书是否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立的标志,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有关建设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还需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成立的是预约合同关系。
本案中,无论是鸿宇公司、核力公司在投标文件注明“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于9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其中,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工作前提交勘察报告,3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4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有关内容,还是火炬第二中学在中标通知书中注明的“9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其中,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工作前提交勘察报告,3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4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有关内容,均反映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实际认可合同的成立生效以签订书面合同为条件。经查,火炬第二中学向鸿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而未在中标通知书指定期限或法定期间内与鸿宇公司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尽管鸿宇公司主张已向火炬第二中学提交涉案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但其提交的电子邮件中并未附有设计图纸,亦无其他签收文件等证据证明已向火炬第二中学实际交付设计图纸等设计成果且火炬第二中学接受该设计成果。因此,鸿宇公司与火炬第二中学之间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而作为本约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尚未成立。故火炬第二中学未在约定及法律规定期限内与鸿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就预约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就本约未能订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焦点二。由于火炬第二中学与鸿宇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尚未签订,双方当事人处于本约合同的缔结阶段,且未就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约定,鸿宇公司在本案直接主张火炬第二中学支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立后产生的履行利益即合同总价款213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实际上,已查明的事实反映,鸿宇公司仅提供了初步设计图纸而该图纸未经审批确定,图纸出具的时间则反映鸿宇公司并非在2016年5月底或在其知晓工程存在用地问题前已完成绝大部分设计图纸,且在涉案工程项目未经勘察的情况下无法得出该图纸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结论,即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鸿宇公司已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或达到了支付全额设计费用的条件。因此,对于鸿宇公司有关设计费213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如因火炬第二中学不与鸿宇公司订立书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造成鸿宇公司的实际损失,鸿宇公司可另行组织证据向火炬第二中学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40元(原告****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许浩宏
人民陪审员  梁玉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
林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