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禾嘉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73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禾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西草庙马村龙昌管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5FMW04D。
法定代表人张际美,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5969417D。
法定代表人徐莎莎,总经理。
河南金禾嘉泰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禾嘉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1635元及违约金(以3163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金禾嘉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河南金禾嘉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76元,被告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7元。”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金禾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捷达牌(车牌号:豫A×××**)、波罗牌(车牌号:豫A×××**)汽车两辆,上述车辆因无法实际控制,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该车辆;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如有查封房产或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结束前15日内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禾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孟 璐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