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昶阳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7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区莲花街11号6号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551236。
法定代表人:时少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伟,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飞龙,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西20幢6单元3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5969417D。
法定代表人:徐莎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伟,被上诉人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洋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89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未付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一、二审诉讼费、保单费等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还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89万元;2、一审法院不应当将违约金调整为益未付货款10%计算违约金,而应当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未付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一比例并累计计算违约金;3、上诉人支付的保单费也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阳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9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5月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未付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暂计378720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单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9年1月29日,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包方、甲方)与***阳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方、乙方)签订《濮阳市茂源景城小区10KV配电高低压电气设备供货合同》,主要约定,供货范围为濮阳市茂源景城小区配电工程内网(院内)高低压开关柜、箱变、变压器、直流屏、信号箱,具体详见附件清单,清单与本合同共同使用有效;供货包含税费、运输费、安装指导、配合调试、配合送电验收;不包含卸车费、变压器与低压总柜的连接排,不含安装、不含施工、不含送电验收。2019年4月25日前所有合同设备到齐。合同价款为233万元。乙方开具16%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甲方延时付款,乙方可以同时延时发货,乙方延时发货,甲方可以同时延时付款。甲方违约,支付未付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乙方,累计计算。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供货周期及付款安排、生效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
2019年3月21日,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包方、甲方)与***阳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方、乙方)签订《濮阳市茂源景城小区10KV配电高低压电气设备供货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供货范围为濮阳市茂源景城小区配电工程变压器八台干变全部更换为全铜线圈。乙方开具13%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应国家政策调整,原合同税率调整为13%,甲方延时付款,乙方可以同时延时发货,乙方延时发货,甲方可以同时延时付款。本合同补充差价17万元,此价格已经减去了原合同的税率减少的费用。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供货周期及付款安排、生效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
原告提交《发货清单》一份,显示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货发运时间2019年4月14日等。该《发货清单》“收货人签字”处有被告公司签字,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
2019年4月25日,原告出具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购买方均为被告,货物包括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柜,税率均为13%,价税合计为695000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尾款支付承诺保证书》,主要内容有,依据合同约定(我方已于两个月前收到了你方按合同交付的、合格的第一批设备)应向你方支付货款100万元整,应向你方支付发票税款14万元整,以上合计本次应向你方支付114万元整。因我方财务紧张,请求给予本次付款宽限。具体宽限计划如下:1、我方于2019年6月27日下午向你方支付20万元;2、我方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十点前向你方支付40万元;3、你方收到以上两笔款后,请你方发送濮阳茂源项目的干式变压器6台;4、我方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十点前向你方退回三全学院的投标保证金1万元。被告承诺:第一、我方在向你方要求发送剩余的货物前或开具剩余的发票前或要求提供所有设备的合格证书等资料前或要求你方配合现场售后服务前无条件首先向你方付清原濮阳茂源设备供货合同的尾款计壹佰玖拾万元(¥190.00万元整)(原合同共计总额为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万元整);第二、我方在收到甲方(濮阳茂源置业)的第二笔付款后立即无条件支付原濮阳茂源设备供货合同的尾款计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万元整);第三、我方在收到其他项目款后选择性部分或全部支付原濮阳茂源设备供货合同的尾款计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万元整);第四、如我方违反上述计划和承诺中的任意一项或未向你方要求发送剩余货物,即视为我方违约,我方自愿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原告提交2019年9月23日销售出货单一份,显示原告向被告交付干式变压器、五个面铝合金外壳、温控器、变压器铭牌及资料。原告提交2019年9月23日交接清单一份,显示原告向被告交付箱式变电站。原告另提交物资到货验收单一份,2019年9月25日被告公司签字确认收货。
2019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款20000元;2019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款200000元;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转款400000元。2019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及供货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及《尾款支付承诺保证书》之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共计向原告转款62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88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的转款中包含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系本案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且被告在《尾款支付承诺保证书》中写明为三全学院的投标保证金,故原告该项主张,与本案无关,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但原告主张之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以未付货款10%即188000元计算违约金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80000元及违约金188000元;
二、驳回原告***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由被告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71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系涉案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可另行主张;双方虽约定有违约金,但违约金高达每月月息三分,明显高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判决违约金为未付货款10%即188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保单费4537.44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阳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50元,由上诉人***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耿胜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徐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