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西20幢6单元33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倩,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倩,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倩,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工程公司)、**天、***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威工程公司、**天、***申请再审称,1.德威工程公司、**天、***未收到案涉20万元借款。***称其将借款转给了牛宗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牛宗峰将借款交付给了德威工程公司、**天、***。2.另案(2020)豫01民终1073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德威工程公司、**天、***欠牛宗峰的借款819,800元中包含了本案的20万元借款,应对两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德威工程公司、**天、***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提交意见称,1.***因牛宗峰介绍,同意出借款项给德威工程公司、**天、***。在上述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德威工程公司、**天、***将案涉借条交给***,并同意***将借款转至牛宗峰账户。***已经完成了款项交付义务。2.2020年1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利息36,000元。***在起诉前多次向德威工程公司、**天、***追要借款,德威工程公司、**天、***对借款并没有提出异议。在一审开庭时,德威工程公司、**天、***称,2020年疫情管控放开后,**天在其办公室在**天、***给***出具的借条上加盖了德威工程公司的公章。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德威工程公司、**天、***认可收到了案涉20万元借款。3.德威工程公司、**天、***是否将本案20万元计算到其与牛宗峰的借款中,这是牛宗峰与德威工程公司、**天、***之间的纠纷,对***没有任何约束力,不影响德威工程公司、**天、***履行向***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4.二审查明,另案涉及的819,800元款项构成中没有本案所涉20万元借款。***请求驳回德威工程公司、**天、***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2日,**天、***、德威工程公司给***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半年内如不归还了,愿以海南文昌市景通椰景湾1号楼901号房产一套抵压(押),月息1.5分。借款人:**天、***”。该借条加盖德威工程公司的公章,牛宗峰在借条中“担保中介人”位置签字。2018年1月3日,***通过本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牛宗峰150,000元,通过其姐于青霞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牛宗峰50,000元。2020年1月24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6,000元。

***、于青霞向牛宗峰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利息的行为,能够证明案涉借款20万元已实际交付。德威工程公司、**天、***申请再审主张,本案的20万元借款已包含在另案德威工程公司、**天、***欠牛宗峰的借款819,800元中。对此,本院认为,另案即(2020)豫01民终10731号案件生效判决查明“2018年8月28日**天、德威工程公司给牛宗峰出具借条一份……上述款项共计819,800元,其中:货款719,800元、借款10万元”,其中并未涉及到本案20万元借款情况。德威工程公司、**天、***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中***、于青霞转账支付给牛宗峰的20万元在另案中被认定为德威工程公司、**天、***向牛宗峰的借款。原判认定另案德威工程公司、**天、***欠牛宗峰的819,800元款项构成中并没有本案20万元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德威工程公司、**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爱玲

审 判 员 赵留华

审 判 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晓丽

书 记 员 时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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