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82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天,男,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5969417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执行,并且同意该案暂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3执8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