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3民初8141号
原告:***,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倩,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倩,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5969417D,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倩,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波,被告**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崔倩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从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天与被告***系夫妻,被告**天、***因购买房子需要借款,经中间人牛宗峰介绍,被告**天、***及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借款人在2018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1.5%,并愿意用被告**天、***的位于海南文昌市××楼××号房屋做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三被告只是将利息支付到2020年1月份。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三被告应当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
被告**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虚假诉讼,涉案借款已经中原区法院查实并判决我方向牛宗峰予以偿还,原告再次起诉明显有虚假诉讼嫌疑,请求查清事实,驳回原告诉求,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被告**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半年内如不归还了,愿以海南文昌市××楼××号房产一套抵压(押),月息1.5分借款人:**天、***”,并加盖被告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牛宗峰在借条中担保中介人位置签字。2018年1月3日,原告***通过本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牛宗峰150000元,通过其姐于青霞账户银行转账支付牛宗峰50000元。2020年1月24日,被告***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原告***36000元。后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表示2018年利息36000元已由牛宗峰转交。
以上事实有借条、客户交易清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借条,牛宗峰在借条中担保中介人位置签字,后原告***通过本人及其姐于青霞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牛宗峰,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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