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243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磊,河南辰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苏笑天,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劳动路西20幢6单元3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笑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笑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0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00万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笑天、河南德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0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蒋亚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