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1078号
原告: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站前西街2号利元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164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金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金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