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3671号 原告:***,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系***之夫),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GWLG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景成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路168号亿联广场1幢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93382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川区原港闸区站前西街2号利元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164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景成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 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