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再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92号附1幢5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序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市政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川民申50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南通市政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序言、***,被申请人蛟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政设计院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2.改判蛟龙公司向南通市政设计院支付蛟龙大道立体交通工程和威尼斯港湾设计费1326.67万元及违约金1517.86万元,共计2844.53万元。其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南通市政设计院未按约定向蛟龙公司交付设计、施工图,对南通市政设计院主张蛟龙公司支付设计费以及违约金不予支持,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第一个工程即蛟龙大道立体交通工程,该工程已于2013年12月20日现场交付纸质初步设计方案,2014年4月8日邮件交付施工图,施工期间应蛟龙公司要求多次变更设计,工程于2014年8月竣工验收。蛟龙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清晰载明设计单位是南通市政设计院,且施工也是按南通市政设计院的设计图进行,蛟龙公司已事实上使用南通市政工程设计院的设计图纸。一审法院认定南通市政设计院仅向蛟龙公司交付“下穿隧道工程图纸、下穿隧道施工图、道路排水工程图”,未交付其他施工图,属认定事实不清。2.关于第二个工程即威尼斯港湾,据《天天蛟龙》报纸图片和内容结合日期,威尼斯港湾的初步方案已按合同约定,现实交付至蛟龙公司。该工程未进行施工,非申请人原因,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应支付至该工程设计费的45%即666万元。本案再审中,南通市政设计院变更第二项再审请求为:改判蛟龙公司向南通市政设计院支付蛟龙大道立体交通工程和威尼斯港湾设计费955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共计1055万元。
蛟龙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南通市政设计院未按约定向蛟龙公司交付设计、施工图,该基本事实清楚,南通市政设计院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亦未提交新的证据。南通市政设计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为,南通市政设计院再审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结论存在明显矛盾,一审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一审对本案已竣工的蛟龙大道立体交通工程设计单位是否是南通市政设计院、本案建设工程是否多次变??设计的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基本事实未作实质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华
审判员阎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