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初43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西路**号附*幢*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市政设计院)与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并作出(2016)川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南通市政设计院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川民申5069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该案,并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川民再39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重新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通市政设计院和蛟龙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南通市政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蛟龙公司支付工程设计款1326.67万元,违约金1517.8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双流蛟龙公司承担。
蛟龙公司反诉请求:由南通市政设计院向蛟龙公司返还已付款项200万元,南通市政设计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南通市政设计院、蛟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0396元减半收取95198元,由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