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3500号之二
申请人: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序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川0116民初1350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现因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188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