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初5018号
原告: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485765X6,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25451265,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镇江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对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实体上未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