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

9945某某与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994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485765X6,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东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