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7171号
原告: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东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485765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河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254512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裕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赔款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7日经相关部门的质量检查,被告所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异常,造成原告损失。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地镇江市润州区,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约定管辖,即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东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