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垚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4512号
原告:西安垚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彦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艳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胡耀文,四:,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垚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望公司)与被告***、***、***、胡耀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垚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彦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飞、郭敏,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被告***、胡耀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垚望公司诉称,2018年,原告与幼幼英发国际幼儿园签订《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补充协议》,就原告对雁塔区XX苑XX号楼一、三层的装修事宜达成合议。2018年12月16日,原告进场施工,截止2019年3月11日幼幼英发国际幼儿园已正式开园,但并未办理相关证照,其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至迟于2019年3月11日竣工。合同约定的三层总金额为135000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口头约定一层每平方米按照700元结算,总金额为245000元。该工程的结算总价应为1595000元,但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了1219500元,还拖欠装修费375500元,其中质保金47850元未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5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86705.6元(以3276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至2019年3月12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为85844.3元;以47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至2020年3月12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为861.3元,以上款项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若有)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关于本案诉讼主体的问题。首先,本案原告与幼幼英发国际幼儿园在签署《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即已知晓该园尚处于筹备设立阶段,且在签署合同时,被告***已经向其出具了该幼儿园合伙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告签署涉案合同事宜)。因此,被告***仅是作为授代表签署该合同,并非合同一方主体,更不是原告所述的“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幼儿园在筹备设立前,由发起人以幼儿园名义签署的合同,现因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开办幼儿园许可的审批无法通过,幼儿园未设立成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该合同产生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发起人承担,即幼儿园的全体合伙人。因此,本案合同关系的主体双方应为原告与幼儿园的全体合伙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关于工程款支付及逾期违约金的问题。首先,原告所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涉案工程现因原告工程质量问题,至今尚未竣工验收、结算。且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返工整改,原告至今不予返工整改,导致工程迟迟无法竣工验收。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第13条、第14条的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资料一套(资料内容见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工程进度过半、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结束四个阶段。事实上,施工后期,经发包人多次催要,原告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完整资料,即使假设原告如期按质按量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在其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报告等材料前,支付条件亦尚未成就。关于工程保修的问题:根据合同第15条的约定,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显然,涉案合同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涉案幼儿园工程的保修期尚未结束。发包人无义务支付剩余质保金。综上,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的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三、另外,原告在施工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规范施工且导致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发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且有权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关于工程延误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第2.1条、第10.5条的约定,英发幼儿园的室内装修工程工期共计50天,竣工日期为2019年2月2日。原告在施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施工期间频繁出现返工、返修问题,导致延误工期,且经甲方多次要求整改后,仍存在明显工程质量问题。不仅给幼儿园造成了重大损失,且其工期延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次,关于工程材料问题:根据合同第1.5条、第7.2条、第11.2条、第12.3条的约定,涉案工程采取的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按照约定,原告应当在开工前向作为幼儿园装修工程项目的驻工代表(即被告)提交施工人员的名单、上岗有效证明文件,同时还应当提交供应材料的合格清单等,如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原定材料换用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但是,原告在施工期间不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交付义务,且经被告多次催要后,仍未交付供应材料的合格清单,在施工期间随意更换发包人原定使用的工程材料。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原告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最后,关于隐蔽工程问题:根据合同第10条工程质量的约定,施工期间的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乙方不得进行下阶段的施工。施工验收应有乙方出具验收记录,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另外,甲方提出重新检验已验收的隐蔽工程的乙方应按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修复隐蔽。本案中原告在施工期间对隐蔽工程既未通知发包人验收,且在发包人就隐蔽工程要求原告重新检验时,拒绝检验。综上所述,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胡耀文辩称,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二、三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4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与幼幼英发国际幼儿园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幼幼英发国际幼儿园,工程地点为雁塔区XX苑XX号楼XX层,工程内容包括:三层2051.22平方米室内装修,其中包含水电改造,加气块砖墙隔断,墙面抹灰刷白,整层石膏板吊顶,墙面塑胶漆,公共部分墙裙,公共部分地面塑胶地板,教室室内石塑地板,五个楼梯的塑胶铺设。装饰面积为2051.22平方米,承包范围为乙方包工包料,全部装饰装修材料由乙方采购,乙方负责工程的全部施工。工期共计50天,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2月2日,总价款为1350000元。***为甲方驻工地代表,魏彦磊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双方派驻工地的工地代表负责本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一方如变更工地代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资料1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7日内组织工程验收。乙方送达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7日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验收又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批准验收,乙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405000元;工程进度过半,支付总工程款的45%,即607500元;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总工程款的22%,即297000元;保修期结束,支付总工程款的3%,即405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全部工程款结清后三日内,乙方应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竣工工程决算报告三十日内,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办理决算手续的,视为认可乙方竣工决算报告。乙方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限为一年,如甲方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而强行进入使用的,保修期以其进入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金以工程总价款的3%计算,甲方可在结清工程尾款时予以存留。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给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承担未履行部分款项0.2%的违约金。因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或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负责对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进行综合治理,因工程质量或者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发包方处签署的系幼幼英发国际幼儿园,被告***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合同后附做法明细,对施工内容、品牌要求、材料材质进行了具体约定。同时附有幼儿园教室室内装修工程清单。同日,魏彦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造价款为壹佰叁拾伍万元,甲乙双方各负担50%的税金,工程结束后,乙方无条件为甲方开具税票。一楼装修待乙方设计图纸出来后,甲方如采用,仍按每平方米三楼价位进行装修。如差异过大双方另行协商。
合同签订后,原告入场进行装修。2019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整改通知函》,称其在对幼幼英发幼儿园的装修进行初步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包括乙方现场使用的材料等级不合格、多项材料与合同不符......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通知被告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因原告未按被告提供的图纸施工,导致厨房设备无法使用.....。2019年3月11日,幼幼英发国际幼儿园开学营业。2020 年9月,被告胡耀文将涉案的装修破坏。庭审中,被告***提交照片,证明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被告有权提出抗辩,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维修义务,并有权拒绝付款。原告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2019年3月初,幼儿园进入招生,工程交付后,一定会存在一部分生活磨损,被告以此拒绝支付尾款,不符合常理,该照片不能证明原告的工程在交付时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主张其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给被告胡耀文,被告胡耀文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其主张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另,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219500元。
另查,被告***、***、***、胡耀文签订《幼儿园合伙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合伙开办幼幼英发国际幼儿园,合伙形式为普通合伙。项目投资额为250万元,***出资占比例27%,***出资占比例26%,***出资占比例27%,胡耀文出资占比例20%,四方应于2018年12月15日出资到位。幼儿园的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幼儿园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由***担任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2018年12月4日,四被告签订《幼幼英发幼儿园场地装修合同书签字委托协议书》,载明,关于幼幼英发幼儿园与西安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幼幼英发幼儿园四位投资者***、胡耀文、***、***,经协商决定,委托***同志代表***、胡耀文、***在合同书上签字。幼幼英发国际幼儿园并未注册设立。
再查,涉案装修三楼施工面积为2051.22平方米,一楼的施工面积为350平方米, 135万元是三楼的装修价格,一楼系单独计算,一楼参照三楼的价格计算装修费,为700元每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幼儿园合伙协议书、幼幼英发幼儿园场地装修合同书签字委托协议书、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作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照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合同主体的问题,虽合同中发包方注明为幼幼英发国际幼儿园,但该幼儿园并未实际注册设立,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签字,其作为合同相方应当向原告支付装修款。被告***、***、胡耀文委托***代表其三人在与原告签订的装修合同上签字,***、***、胡耀文亦应作为涉案合同相对方向原告支付装修款。关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装修款的数额一节,原、被告就幼儿园三楼的装修款约定为1350000元,一楼的装修价格参照三楼的价格,即700元/平方米,一楼的装修面积为350平方米,故一楼的装修款应为245000元,故涉案装修款共计为1595000元。原被告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已经实际使用幼儿园对外招生,应视为工程已经交付,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关于质保期,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限为一年,如甲方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而强行进入使用的,保修期以其进入使用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于2019年3月11日开园营业,故质保期应自该时间开始计算一年,至2020年3月10日质保期满。关于质保金,根据被告提交的照片以及原告提交的整改通知函,可以看出原告的装修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被告曾就装修要求原告进行整改,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质量问题曾进行过整改,故对质保金,本院酌情扣除25000元,由被告向原告返还22850元。因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1219500元,扣除质保金25000元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装修款3505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逾期向原告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且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故对违约金,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32765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3月10日,以327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3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50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损失一节,因被告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也未提出具体确定的损失数额等,故本案对此不予一并审理,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垚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装修款35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3276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3月10日,以327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3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50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233元,由四被告承担723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000元,因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帆
人民陪审员     王      葱
人民陪审员     田  惠  霞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王  雪  冰
 
打印:相丽华        校对:王婉柔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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