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2执9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092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档案已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同时向本院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别致
审判员党白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