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91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1430339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路薛家寨小区5号楼5-1-111室,组织机构代码:32196066X。
法定代表人**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91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173.5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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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