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2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8)陕0112民初14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案款1212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土地、本辖区无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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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贺诚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