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一路汇鑫****。

法定代表人:李**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81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392.22元。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电话联系(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对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现在被执行人也没有履行能力,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表示不用线下调查。

6.本次执行到账金额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1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福军